记者从成都中院了解到,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走进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某小区,采取社区法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该区首例高空坠物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宣判罗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200元。庭审结束后,罗某第一时间向原告胡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29日凌晨2点,“哐,哗啦”,一声巨响,家住西航港街道某小区一楼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阳台阳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坠物。高空坠物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三个。胡某某于当晚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

2020年8月29日,胡某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只有同单元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坚持只承担砖块砸坏其中一处玻璃的损失,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砸坏后的损失。
2020年8月30日,由于暴雨浸灌进阳台,胡某某家中一木桌遭水浸泡变形,造成财产损失。

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该单元业主全部起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赔偿玻璃顶棚修复、花盆、木桌及保洁费损失共计5800元。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家中财物因高空坠落物品导致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法院判决罗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非由该单元业主分摊补偿。
裁判理由
1、在2020年8月30日《接(报)处警登记表》中,罗某已经自认家中房屋前段时间因违建拆除,可能砖头是从其家中掉落,且愿意承担胡某某玻璃顶因砖头掉落遭受的损失。
2、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胡某某本人的陈述意见相互印证,事发时仅有一声巨响,排除了砖头与铁质榔头型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
3、根据拆除违章建筑的记录,罗某家在7月22日拆除违章建筑,其家中遗留有砖块或是其他铁质物品未及时清理,具有高度可能性。
4、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规则,在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时,罗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来证明其尽到相应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没有抛掷物品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对于胡某某所主张的损失,双流区法院根据损害物品的实际价格情况酌情支持3200元,但对于木桌损失及保洁费,由于木桌损失系事发后第二日顶棚浸灌所致,该木桌并非固定不能搬动,胡某某完全可以在事发后搬离避免损失扩大。对木桌损失,胡某某负有全部责任,故不予支持。保洁费没有举证真实发生,不予支持。
据此,双流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罗某赔偿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新闻多一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让受害者能够及时锁定责任承担者,同时也让承担责任者有了寻找真正侵权人的权利,抓出损害的“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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